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生产之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第三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 *** 、农民 *** 、农民高级 ***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者;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地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初中生须再经二年以上、高中毕业生须再经一年以上农业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上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之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 *** :

1.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工作小结;

3.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4.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 *** :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助理 *** 开展技术工作;

3.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4.取得农民助理 *** 五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 *** :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地区(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3.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4.能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 *** 开展技术工作;

5.取得农民 *** 职称五年以上。第六条 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含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已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速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山东省农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保护农业技术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农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促进农业生产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山东省农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农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山东省农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农业的生产技术、农业生产资料监测与使用技术、农产品监测技术以及农业能源利用、环境保护技术。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生产实践中的一切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面向农村,因地制宜,服务于农业生产;应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实行农科教结合,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科研、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科研、教育单位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课题,向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研究成果,培养人才,结合科研、教学开展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方关系,稳定、壮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资、商业、外贸、人事、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保护其合法收入。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体由省、市(地)、县(市、区)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和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科技示范户组成。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项目,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指导推广服务工作;

(三)负责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农业技术培训、技术宣传、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五)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

(二)负责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村农业专业研究组织的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三)负责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

(四)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第十二条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负责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农业技术。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含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农业院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计划、教育部门应安排专项招生指标,统一招收在县以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五年以上的农民技术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其待遇不低于同等毕业生。第十六条 人事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聘任技术职务。

考核、评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时,应主要看其推广工作的实绩。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 *** 应当保证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以主要精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 *** 、技术承包等服务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维护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总结、推广群众的先进经验,积极承担推广新技术项目,并严格按照农业技术推广程序和技术规程完成项目计划;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

[山东省]山东省农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山东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农业技术员二级标准是什么

农业技术员二级标准是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