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参加山东省建设厅招标投标专家库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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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山东省建设厅职称规定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山东省建设厅职称规定,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山东省建设厅职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之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 *** 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和招标 *** 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 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 *** 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 *** 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山东省建设厅职称规定;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建筑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工程师
(1) 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 工作分别满12年、8年,取得助理工程师满4年以上;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 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助理工程师2周年以上;非本专业 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工程师分别满4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5年、4年、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具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 会识图、会预算、会设计;
(4) 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比较突出;
(5) 专业理论知识全面,能撰写出质量较高的专业论文 。
扩展资料:
1、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工程师、经济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 5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称职务五年以上。评中高级职称时这些是硬件分。
下来就是软件分,包括,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各种表彰、荣誉等等,等级不一样,分数也不一样,之一第二作者分数也不一样,详细情况看你们那里的规定。软、硬件分都够了,职称英语、计算机都过了,就可以填职称申报表,交到人事部门评审,最后考专业,通过后就能评下来了。也可以破格评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类职称评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省 *** 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 *** 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 *** 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 *** 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七)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八)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相关政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省 *** 审批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牵头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 *** 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 *** 、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城镇化综合协调处。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城镇密集区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担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城镇化发展指导处。
指导各设区的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拟订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参与拟订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出省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九)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 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城乡规划处(挂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全省城乡规划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 *** 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设计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计划,督导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整改;负责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服务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处。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线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处。
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六)物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6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对 *** 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 *** 拨款建设项目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对 *** 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 *** 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 业务的招标 *** 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和 *** 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关于节能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省机关事务局在省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正处级,一次性使用),不计入处级领导职数总量,2019年年底前核销。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具体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相关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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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级工程师职称和中级职称资格认证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中级工程师职称和中级职称资格认证山东省建设厅职称规定的政策为:\x0d\x0a\x0d\x0a1.中级工程师职称考试山东省建设厅职称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之一,一般每年一次,使用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可以分为生物与医学、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等类别。\x0d\x0a2.中级职称:工程系列工程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x0d\x0a类别:生物与医学、化工与材料、电子与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化、建筑设计与施工等专业山东省建设厅职称规定;中级工程师职称考试\x0d\x0a1、 学历与资历。\x0d\x0a1) 中专毕业工作满5年,或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或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或硕士毕业经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x0d\x0a2) 大专或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含4年),或硕士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或博士毕业经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x0d\x0a3) 本科毕业或硕士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以上,或博士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x0d\x0a4) 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含5年)可申报教授级高工;\x0d\x0a5) 本科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3年),或硕士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或博士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其中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x0d\x0a2、 按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且成绩合格(教授级高工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以免考)。\x0d\x0a3、 中级职称资格申报者须有二篇论文;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申报者须在省市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论文;教授级高工申报者须在国家权威机关确认的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以上。\x0d\x0a4、 参评对象:\x0d\x0a1)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相关人员均可申报参评。\x0d\x0a2)中级职称的参评对象是:相关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满一年或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工作满一年的外省市工程技术人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等;中级工程师职称考试\x0d\x0a3)高级职称的参评对象是: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院所及所属科技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x0d\x0a5、 中级职称评审一年受理两次,高级职称评审一年受理一次。\x0d\x0a评审费:助理:约300元 中级:约600元 高级:约1000元\x0d\x0a考试细则\x0d\x0a1.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x0d\x0a2.职称英语(综合C)\x0d\x0a职称英语C级的人员要求能识别4000个左右的单词和一定数量的短语。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满分为100分。\x0d\x0a考试题型总共有六部分:第1部分,词汇选项(第1-15题,每题1分,共15分);第2部分,阅读判断(第16-22题,每题1分,共7分);第3部分,概括大意与完成句子(第23-30题,每题1分,共8分);第4部分,阅读理解(第31-45题,每题3分,共45分);第5部分,补全短文(第46-50题,每题2分,共10分);第6部分,完形填空(第51-65题,每题1分,共15分)。\x0d\x0a3.职称计算机(205模块 word2003中文字处理、207模块 powerpoint2003中文演示文稿、303模块 internet应用)\x0d\x0a职称计算机考试每个模块单独进行考试,每场考5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采用的是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全部是操作型题型。\x0d\x0a证书颁发编辑折叠编辑本段\x0d\x0a1、参考科目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即为合格,合格者即取得土建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发文确认。\x0d\x0a2、省职改办负责安排各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打印工作,省职改办负责证书验印,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直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证书的颁发。\x0d\x0a注意事项\x0d\x0a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所学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湘人发〔2001〕55号文件规定,直接认定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x0d\x0a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参考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州建设和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实施,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x0d\x0a(1)应考人员必须在本年度内并在同一考点通过所有规定科目(模块)的考试,方可取得合格证书,否则成绩均作无效处理。首次考试的应考人员可根据考点的报名情况和本人意愿自行慎重选择考点。\x0d\x0a(2)在乡镇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也作为必备条件之一。\x0d\x0a(3)取得博士学位后三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可以免试。\x0d\x0a(4)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凭我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回国三年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可以免试。\x0d\x0a(5)取得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中高级资格的。
全国31省份的建设厅或人保厅是否规定有一级建造师就等同于高级工程师?
2017年01月08日,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六条提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例如:“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此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13项职业资格,不能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还需参加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评审,方可晋升高一级职称。
此次新制度的出台打破了原有政策的壁垒,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即可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机会晋升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
人事厅的职称和建设厅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
1、网上可查建设厅颁发的挂在的高点。
2、人事厅颁发的证书可直接挂在单位。
二、挂* 的单位不同:
1、所有建设厅颁发的证书只能挂* 在一个单位。
2、人事厅颁发的证书可以分开挂。
三、职能不同:
1、建设厅一般设有中级评委会且只负责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2、人事厅一般只负责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扩展资料:
人事厅的职能:
1、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管理和指导人才市场;
2、建立国(境)外人才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行政复议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3、提出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4、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政策;
5、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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