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安置到山东省直和济南市直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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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4.军队转业干部或配偶系独生子女,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6.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9.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10.自主择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12.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山东职称评定2021新规是什么?
山东职称评定2021新规是以考试代评。
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12月底前完成。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评委会组建单位确需要延期评审的,应在11月底前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
除了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权,职称评审管理权也进一步下放。过去,人社部门组建评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评审。
山东职称评定法律规定:
根据《办法》,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除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社部门兜底组建外,评委会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人社部门负责核准备案。
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山东省关于转业士官评选职称?
山东出台最新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 近日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将全面深化改革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的精神贯穿到职称评审全过程,对职称评审主体、适用对象、评审程序等作出新规范,让职称评审工作有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了“新标尺 ...
山东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以下内容为2018年山东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⑻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⑼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⑽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转业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
⑷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⑹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
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⑻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⑼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配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接收:
⑴必须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式录用、聘用、招用的人员。
⑵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工作;原军区驻地跨省(市、自治区)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批准随军,并在原同一军区区域内工作的,也可以随调。因军队改革,干部调整交流到原军区区域以外部队任职后确定转业的(限于首次任职,依据本人档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师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其配偶随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3月31日,年龄在48周岁以下。
⑷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随调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⑵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⑶截至转业随调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48周岁的;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6月30日,试用期、见习期未满或办理招工手续不满1年的。
⑸本人档案严重弄虚作假的。
3.按政策随调子女接收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1年山东省直(中央)驻济单位转业军官安置考核标准
为做好2021年山东省直(中央)驻济单位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现将2021年赋分标准通知如下:
考核标准
1.考核内容:依据转业军官档案记载山东转业军官职称评聘条件,对军龄、职务等级、军衔等级、立功受奖、特殊岗位等情况进行考核赋分。
2.赋分标准:(1)军龄赋分。每年2分。(2)职务等级赋分。排职2分、副连职4分、正连职6分、副营职8分、正营职10分、副团职12分、正团职14分、中级职称专业技术7级14分、高级职称专业技术7级16分、专业技术6级16分;其余专业技术转业军官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行政职务等级赋分。(3)军衔等级赋分。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大校14分;文职干部参照相应军衔等级赋分。(4)立功受奖加分。获战区(原大军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2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10分;获三等功的计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3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3、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3、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的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事由多次受奖的,只按更高奖项计分一次。(5)特殊岗位加分。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3.考核组织:考核赋分工作由省退役军人厅会同山东省军区等有关部队转业办组织实施。考核赋分情况在转业军官所在部队、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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