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 ***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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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 *** 的安置。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 *** 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第十四条 符合 *** 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 *** 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 *** 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山东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以下内容为2018年山东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山东安置军人职称办法,可接收安置山东安置军人职称办法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山东安置军人职称办法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⑻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⑼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⑽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山东安置军人职称办法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转业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

⑷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⑹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

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⑻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⑼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配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接收:

⑴必须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式录用、聘用、招用的人员。

⑵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工作;原军区驻地跨省(市、自治区)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批准随军,并在原同一军区区域内工作的,也可以随调。因军队改革,干部调整交流到原军区区域以外部队任职后确定转业的(限于首次任职,依据本人档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师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其配偶随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3月31日,年龄在48周岁以下。

⑷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随调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⑵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⑶截至转业随调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48周岁的;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6月30日,试用期、见习期未满或办理招工手续不满1年的。

⑸本人档案严重弄虚作假的。

3.按政策随调子女接收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山东省2022年职称评定新办法

2022职称评审新规定具体如下:

1、在完皮搭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贯彻落实人社部有关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2、在改进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面,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结合我省基层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将由省教育厅负责研究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3、在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方面,由省卫健委负责制定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新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把能看病、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鼓励卫生专技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体系;

4、在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布局方面,省人社厅负责组建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设在省工信厅的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设在省人社厅的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和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高级经备握胡济师农业经济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优化整合。

5、在高级职称认定方面,省人社厅明确,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或军队转业安置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属单位工作的,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到市属单位工作的,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由各市人社局负责认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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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士官异地安置条件是什么?

      提问者的提问过于简单了,最少应讲明是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或服役年数的,才能得到直接回答的?!不仅仅就是全国、山东入伍的军人、还是在全国、山东服役的军人异地安置、提问者的提问过于简单了,最少应讲明是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或服役年数的,才能得到直接回答的?!1、对于服役12年以上的中级士官,退役选择转业退役的,那么依据其意愿并列入转业计划的,就可以如意地异地安置;2、对于服役12年以上的中级士官,退役选择自主择业退役的,那么就会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实施)网页链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实施异地安置;3、对于服役不到12年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役异地安置的,还是要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2021年山东省直(中央)驻济单位转业军官安置考核标准

为做好2021年山东省直(中央)驻济单位转业军官安置工作,现将2021年赋分标准通知如下:

考核标准

1.考核内容:依据转业军官档案记载,对军龄、职务等级、军衔等级、立功受奖、特殊岗位等情况进行考核赋分。

2.赋分标准:(1)军龄赋分。每年2分。(2)职务等级赋分。排职2分、副连职4分、正连职6分、副营职8分、正营职10分、副团职12分、正团职14分、中级职称专业技术7级14分、高级职称专业技术7级16分、专业技术6级16分;其余专业技术转业军官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行政职务等级赋分。(3)军衔等级赋分。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大校14分;文职干部参照相应军衔等级赋分。(4)立功受奖加分。获战区(原大军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2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10分;获三等功的计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3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3、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3、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的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事由多次受奖的,只按更高奖项计分一次。(5)特殊岗位加分。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3.考核组织:考核赋分工作由省退役军人厅会同山东省军区等有关部队转业办组织实施。考核赋分情况在转业军官所在部队、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山东安置军人职称办法,山东士兵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