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并列之一作者

并列之一作者,又称“共同之一作者”。且之一个名字和第二个名字无区别,故而在评分、评职称时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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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般在公开发表论文、论著中标注,需要说明“并列之一作者”与之一作者“同等贡献”、“相同贡献”等字眼,再详细些需要说明各自负责哪些章节、哪一部分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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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并列之一作者有一条规则,即“并列之一作者只认之一名序”。意思就是指在论文作者署名的时候,虽然两个人是并列之一作者,但有些地方只采纳排在首位的名字。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者拥有署名权,即作者有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也就是说,合作作者均具有相应的署名权。

但是对于署名权的具体内容,具体到署名排序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参考链接

百度百科-之一作者

评职称之一作者还是通讯作者?

评职称之一作者。之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在文章中都是非常重要山东并列之一作者进职称的角色,一般情况下署名山东并列之一作者进职称的位置越靠前,作用也就越大,通讯作者算是独立于之一作者和第二作者之外山东并列之一作者进职称的。

之一作者介绍

在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更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山东并列之一作者进职称;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之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

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之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之一作者,称为并列之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

另外,之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

[山东省]山东并列之一作者进职称,山东省职称系列

并列之一作者 评职称算之一作者吗

算。

如果是并列之一作者山东并列之一作者进职称,可以在职称材料中写明,算是之一作者。如果书中没有写明并列之一作者,那么只能按照顺序排名。放第二位置并列之一对作者来说没有什么影响。之一作者,在创新性科研成果中贡献更大。同时,所带来的连锁效应和效果也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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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利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明文规定:硕士生发表论文,原则上导师是之一作者山东并列之一作者进职称;博士生发表论文,导师必须是之一作者。这个规定引起了研究生的不满和投诉,它实际上涉及到科研工作中的道德和体制问题,需要仔细辨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校硕士、博士生发表科研论文时,之一作者是自己的导师,这不仅是出于惯例,而且是合理的。

因为情况往往是,研究课题是导师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这时,不论用道德的眼光,还是用权利的眼光,导师署名之一都无可非议,因为关键思路(搞科研最看重的就是这个,习惯上称作“idea”)出自导师,学生投入和贡献的是一般工作、知识、精力和时间。

我们可以说,即使在另外的情况下,两人合作决定署名次序也是如此,导师的身份、学校的行政权力等背景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但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以及其他单位)出台导师署名之一的规定显然另有用意,如果导师在权利和道德上署名之一无可非议,那就无须再费口舌。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要达到这个目的:在导师本来不该署名之一的情况下得到合法的之一署名权。

这种规定的理由之一,“主要是让导师能够对自己学生发表的文章负责,对文章内容进行把关”,很多导师说:“之一作者不是导师自己,为什么还要导师承担责任?”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既然在科研论文上署了名,所有的作者都要承担责任,哪有不是之一作者就没有责任的道理?

以前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学生抄袭,导师说我一无所知,我又不是之一作者。这个理由很荒唐,你如果完全无关,凭什么当第二作者?

理由之二是:“论文以博士生为之一作者,其毕业后就会带走这些成果,继而在与同档次学校的竞争中影响本校的科研实力。”这个理由可能是出台规定的真实原因,但并无道理。事情很清楚,如果一个博士生的成果大到在学校名次竞争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合逻辑的做法是把他或她留下来。

如果成果并不那么重要,或者留不下英才有更重要的原因,那么我们就不能只考虑学校名次竞争,以至于无所不用其极而到了罔视权利与道德正当性的地步。

报道中的下列内容让人震惊和愤怒:“有些情况下,如果一个导师认为一篇文章对自己没什么用,他会把之一署名的权利让给实验室其他需要的老师,这就好比是实验室福利!”这是公然掠夺研究生的应有权利,拿别人的成果做人情,不论是赠与者还是收受者,都是既不道德,又侵权。

由行政或学术机构发布扭曲论文署名权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比某个具体的侵占署名权事件更严重,更值得注意。

因为它会制造不止一起,而是许许多多侵占署名权的事件;因为它使侵占署名权合法化,以单位名次的名义掩盖了其中的不道德问题;它还会在学校和科研机构慢慢形成一种风气,使人因为顺应家长 *** 风或屈从于行政权力而淡漠道德感和权利正当性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之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