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以考代评的职称如何聘任

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聘任条件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均可聘任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本级别聘任条件而满足下一级别聘任条件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的可低聘,对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聘任条件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的不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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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则上不得跨系列聘任。应选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某一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由其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符合该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山东省职称晋升政策

山东省职称晋升政策如下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

1、凡在山东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与用人单位确定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山东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山东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山东省]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判缓刑的事业干部

山东事业单位职称评上之后可以直接聘任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可以。因为山东事业单位评审通过职称,说明具备职称资格,虽然具备资格,但是单位不能聘任。

1、评聘结合是指对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根据岗位设置的情况来确定评审获得资格人数,对于评审通过的人员即聘任相应职务的措施。

2、减少部份获得职称人员无法获得相应职务而产生怨言的情况,缺点在于削弱了职称制度对不同单位的参评人员实行同一标准的衡量尺作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被判缓刑人员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被判缓刑人员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在缓刑执行期间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停发原工资,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刑罚前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的职务(岗位)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办法予以重新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1、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事业缓刑职称聘任山东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中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不再发放; 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更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更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2、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办法予以重新确定。

3、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降低三职后的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按在本人受刑罚前的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三职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核发退休费。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在缓刑期间是否可以参加职称评定

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话,不但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即便是原来有职称的,也要一撸到底,缓刑期间也只发给生活费,缓刑结束,按普通员工重新计算工资(据说现在就是缓刑也要开除公职,这个问题笔者不敢肯定,因为现在不再接触这些问题了),不管原来是高级还是中级、初级的职称,一律不好使了,依此判断,缓刑者即便不被开除公职,但在缓刑期间按照政策规定,是不能参加职称评定的(就是受到党、政处分的,如警告、记过等,在处分期间及处分解除后的一定时间里,也不得参加职称评定)至于特殊情况或者还有什么特殊手段,那就不好说了。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人员缓刑考验满后怎样确定职称和工资待遇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事部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验期间或期满后,他们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原单位是否收回安排工作及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其职务自然撤销,是否收回,由原单位根据其犯罪性质研究决定。不予收回的,办理开除手续。收回的,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管制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期满解除管制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问题。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一九 *** 年四月二十二日内务部也在《解答》中明确规定:“对被判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应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据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由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和工资级别均未确定,加之,缓刑又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

四、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期满释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等级应低于拘役前的职级和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