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人员评审职称需要哪些条件 怎么样才能参加今年的评审?
农业系列(含畜牧兽医专业)职称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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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员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农业技术、
畜牧兽医技术工作分别满3年、2年;本专业中专毕业后即从事上述工作;
(2) 具有本专业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的基本技术知识。
2、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
别满8年、6年,取得技术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本专业中专、非本专业大
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即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
(2) 具备本专业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的基本知识;
(3) 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能力。
3、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1)
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8年、12年、8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满4年;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助理兽医师)满2年;非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分别满4
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4年、
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2) 业务理论知识比较全面、扎实,能撰写出有一定水
平的专业论文;
(3)
能正确运用业务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能总结工作经验,能研究分析技术问题,能处理技术难题,能承担技术咨
询;
(4) 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农业类专业人员评审职称需要哪些条件?
一、农业类职称有哪些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
(一)农业类职称
1.技术员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
2.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3.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二)基本标准: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热爱“三农”工作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农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
二、农业技术人员评职称要满足哪些条件?
不同职称所要求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例如:
(一)农业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5.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 *** 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 *** 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 *** 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作为之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 *** 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之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三、农业技术人员评职称需要什么材料?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职称所需要的材料都是不一样的,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详细的情况可咨询当地相关 *** 部门。
以上就是关于农业技术人员评职称的条件类型的一些介绍,有需要申报的朋友可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另外,申报不同的职称、不同级别,所收取的评审费用是不一样的,具体当地当地当年 *** 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
山东省畜牧兽医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是什么?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3 月 14 日发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职改字〔1986〕第21号)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 *** 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山东农科院职称条件: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 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 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 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 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 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之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l.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获得农业博土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之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3.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之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计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5.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 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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