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2年职称评定新办法
2022职称评审新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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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完皮搭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贯彻落实人社部有关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2、在改进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面,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结合我省基层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将由省教育厅负责研究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3、在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方面,由省卫健委负责制定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新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把能看病、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鼓励卫生专技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体系;
4、在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布局方面,省人社厅负责组建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设在省工信厅的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设在省人社厅的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和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高级经备握胡济师农业经济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优化整合。
5、在高级职称认定方面,省人社厅明确,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或军队转业安置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属单位工作的,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到市属单位工作的,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由各市人社局负责认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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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称评定2021新规是什么?
山东职称评定2021新规是以考试代评。
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12月底前完成。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评委会组建单位确需要延期评审的,应在11月底前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
除了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权,职称评审管理权也进一步下放。过去,人社部门组建评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评审。
山东职称评定法律规定:
根据《办法》,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除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社部门兜底组建外,评委会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人社部门负责核准备案。
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山东省职称晋升政策
1、山东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应当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已印发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我省标准条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8月底前完成。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 *** ( *** )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4、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 *** 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
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5、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重要参考。
6、对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通道。
7、按照县级以上党委、 *** 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 *** 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
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8、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简述
之一章、总则
1、之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1] 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4、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5、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2] 。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
6、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7、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8、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推荐
9、第九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10、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11、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2、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13、第十三条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呈报
14、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15、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16、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审编辑
17、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18、第十八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19、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乡村中小学教师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20、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1、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22、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核准公布
23、第二十三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24、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25、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26、第二十六条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不再适用原人事部《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3] 。
27、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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