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内退政策是什么?应该怎样办理?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是针对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因年老、体弱、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可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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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更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之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山东国企高级职称内退政策,山东省企业职工退职详细规定

2021年国企内退最新政策?

30年工龄内退新政策:1、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3、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更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之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第三条 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 *** 规定的更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国企改革内退职工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1、国企改制成为民营或其它非国有的,不能实行内退政策。

2、国企改制后续存企业中有国有股份或资产,能支付内退人员费用,并实施管理的,国企改制时在征得续存企业同意后,可实行内退政策。

3、具备内退条件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内退手续。对工龄满30年、距法定退休时间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补偿金的办法。

4、续存企业应与内退人员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合同。其内容包括企业为内退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内退期间的相关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退休后企业承担的义务等项目。

5、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按不超过其当期退休费标准控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内退人员,其生活费按评聘分开的原则,不增加职称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国企内退最新政策

内退,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制定的内部退休政策,所谓内退,是企业自己搞的,依然是企业的职工,依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

“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心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经常会接触相关的案例,现结合办理过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总结。

1、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2021年国企内退最新政策

2021年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 1、工作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或工作满30年者,可自愿申请提前退休批准后。内退养老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 2、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的,经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职。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离职时基本工资和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增资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并计算工龄,计算缴纳退休金,并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离岗时按标准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 3、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或者男性年满53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工作20年以上的,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提前退休。市有关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

拓展资料:

公务员法:1.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之一部基本法。它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2.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公务员管理基本实现有法有依。要遵循的规则。以公务员法为主体,先后制定了公务员录用、考核、任用、免职、提拔、奖惩、回避、培训、调动、辞职、辞退、辞退、免职、免职等30余项配套政策法规。公务员的申诉和任用,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体系,包括进出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

二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结构优化。公务员考试制度坚持“一律报考”,从源头上保证了公务员的高质量,极大地优化了公务员的来源、经验、专业和学历结构。与2006年相比,2017年,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公务员总数的比例由43%上升至71.9%; 35岁以下的比例从25.6%上升到27.8%;女性的比例从 22.8% 增加到 26.5%。

三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大力开展政策理论、商业知识、科技人文等方面的培训。持续推进公务员交流,积极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一线进行培训培训,加强对口帮派干部工作,不断提高公务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