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第八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九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 *** 、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 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 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 *** 、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挂* 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 *** 、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版怎么申请施工图审查资质
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
为了遏制压价竞争、乱挂* 等不良现象,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函。来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身份证、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2、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简介。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内容。
4、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3份,详见附件)。其中应注明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注册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表格除"签字"栏外不得手写,须打印;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必须在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师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80%;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 *** 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 *** 的授权书。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办理分支机构的进鲁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进鲁承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与甲方签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须到省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备案前,请先登录山东勘察设计网()"政策法规"栏目查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并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下载、填写并打印报送材料。备案表、人员名单等按照附件要求的份数填写、打印,并应有企业法人或委托 *** 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编号"、"审核人"、"批准人"、"备注"及"日期"栏目由办理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填写。
登记备案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登记的单项备案办法。符合要求后,签发《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登记备案表》,并在备案表、合同原件和《参加设计的人员名单表》(各3份)上加盖"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鲁审查专用章"。
三、备案时限
符合条件,当日办结。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建委(建设局)主管科(处)要对备案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审查把关、存档工作;
2、各市建委(建设局)主管科(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核对参加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核查工程规模、设计收费、工程投资是否与备案表相符;
3、无备案表、合同原件上无进鲁备案章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各市一律不予受理;
4、备案表和设计人员名单表各两份,交项目所在市建委(建设局)设计科(处)存档1份,另一份由设计科盖章后转至施工图审查机构;
5、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承担业务登记备案参照此意见执行。
附件: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存根)》(一式1份);
2、《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一式3份);
3、《参加项目设计的人员名单表》(一式3份)。(本意见从即日起实施)
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办理须知
一、办理机构:
省建管局建筑行业发展处(咨询 *** :0531-86195330)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山东省人大)
2、《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2]33号)
三、办理类别:
1、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
2、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业绩考核
四、办理程序:
(一)审查企业申报资料;(二)登记备案企业信息;(三)办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四)每年3~5月份办理业绩考核手续。
五、申报资料:
登记备案、业绩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四)外省建筑业企业在山东各市注册地的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及扫描件(考核企业报);
(五)上一年在鲁施工产值(考核企业报);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七)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八)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地点: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5号。
外地建筑设计企业入鲁备案需要什么?还需要网上注册企业锁么?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到省外承接业务入省许可证(外省备案资料)需提交资料汇总(单项备案)\x0d\x0a1 单项工程设计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x0d\x0a2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验审)、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4 承担此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5 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交复印件加盖注册鲜章 \x0d\x0a6 承担此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注册人员签名列表、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7 负责此项目的注册人员(建筑师、结构师)须持本人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到当地建委设计处接受审验; \x0d\x0a8 项目工程设计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9 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立项文件,或招标批文等有效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10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年保函(或单项工程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函,或注册资金超过承担项目总投资的资金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x0d\x0a11 企业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x0d\x0a12 所有技术人员应提交近期养老保险证明。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