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简述

之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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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山东省评审职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山东省评审职称,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评审职称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1] 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山东省评审职称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4、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5、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2] 。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山东省评审职称;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报

6、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7、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8、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推荐

9、第九条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10、第十条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11、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2、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13、第十三条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呈报

14、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15、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16、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评审编辑

17、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18、第十八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19、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乡村中小学教师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20、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1、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22、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核准公布

23、第二十三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24、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25、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26、第二十六条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不再适用原人事部《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3] 。

27、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2022年职称评定新办法

2022职称评审新规定具体如下:

1、在完皮搭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山东省评审职称,贯彻落实人社部有关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山东省评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2、在改进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面,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结合我省基层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将由省教育厅负责研究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3、在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方面,由省卫健委负责制定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新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把能看病、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鼓励卫生专技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体系;

4、在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布局方面,省人社厅负责组建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设在省工信厅的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设在省人社厅的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和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高级经备握胡济师农业经济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优化整合。

5、在高级职称认定方面,省人社厅明确,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或军队转业安置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属单位工作的,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到市属单位工作的,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由各市人社局负责认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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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省职称评审条件

2022年山东省职称评审条件如下山东省评审职称

1、初级(助理)工程师:

(1)初中、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6年,取得技术员职称分别满4年、2年山东省评审职称;中专(本专业)、大专(非本专业)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山东省评审职称;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即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本专业山东省评审职称的基本知识;

(3)具备本专业山东省评审职称的技术工作能力。

2、中级工程师(工程师):

(1)高中(非本专业中专)、本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12年、8年,取得助理工程师满4年以上;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4年、2年,取得助理工程师2周年以上;

非本专业大专、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6年、4年,取得助理工程师分别满4年、3年。职后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分别满5年、4年、3年,累计专业工作年限分别达到上述要求;

申报评审的专业如下:

工程师分类:造价、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风景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

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

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给排水、锅炉、窑炉、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计算机技术、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概预算、结构、安全、讲师、统计师等。

经济师分类: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学历、资历要求评高级教师职称须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原则上,35周岁以下的教师评高级教师需要,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之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 *** 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山东省工程技术职称评审标准

山东省工程技术职称评审标准如下:

(一)拥护中国 *** 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强,作风端正,遵守建设行业规范标准。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山东省职称晋升政策

山东省职称晋升政策如下山东省评审职称

1、凡在山东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山东省评审职称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山东省评审职称,与用人单位确定山东省评审职称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山东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山东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