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是什么?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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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3 月 14 日发,职改字〔1986〕第21号)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 *** 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 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  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 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  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  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之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l.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获得农业博土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之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3.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之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计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5.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  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山东省]山东省农业职称科研成果,山东农业大学国家科技进步奖

山东省2021年科学技术奖公示,19项农业科技成果榜上有名

近日,山东省公示了2021年度科学技术奖拟授奖成果,作为农业大省,山东省十分重视农业 科技 ,此次共有20项涉农 科技 成果入榜,包括自然科学奖1项, 科技 进步一二三等奖6项、9项和3项。名单如下:

1. 甜高粱耐逆生理及分子调控机制。

1. 优质广适大豆新品种齐黄34;

2. 白菜萝卜优质多抗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3. 夏玉米丰产抗逆高效关键技术创建与应用;

4. 饲粮必需氨基酸高产菌株构建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5. 牛三种重要传染病防控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

6. 禽白血病净化技术体系创立与规模化应用。

1. 高产广适抗逆适机收花生新品种的培育与应用;

2. 功能性柳树新品种与高效培育关键技术创新及应用;

3. 黄淮海夏玉米田除草剂减施增效技术与应用;

4. 核桃采后高值化加工关键技术与系列装备;

5. 枣新品种选育与产业化关键技术创新及应用;

6. 基于根区生态优化的设施蔬菜绿色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

7. 苹果无融合生殖砧木“青砧”新品种选育与配套技术集成研究;

8. 花生主要害虫绿色防控关键技术建立与应用;

9. 长根菇等5种食用菌种质培育与智能工厂化高效栽培技术创建。

1. 大白菜周年生产系列品种选育及配套技术应用;

2. 伏脆蜜枣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

3. 设施辣椒适用品种选育与高效栽培技术示范。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之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结合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特点,特制定本“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 *** 或方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第五条 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第六条 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