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社局职称评审

临沂市人社局职称评审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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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 *** 机构推荐上报。

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 *** 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各县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申报渠道。

2.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 中央或省驻我市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职称委托评审事宜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4.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 行政管理人员不得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推荐申报职称,确因工作需要已批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 的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 审批表》。

山东职称评定2021新规是什么?

山东职称评定2021新规是以考试代评。

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12月底前完成。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评委会组建单位确需要延期评审的,应在11月底前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

除了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权,职称评审管理权也进一步下放。过去,人社部门组建评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评审。

山东职称评定法律规定:

根据《办法》,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除尚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由人社部门兜底组建外,评委会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人社部门负责核准备案。

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山东省]评职称需要委托吗山东,职称申报是否委托评审

山东省关于报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评职称需要委托吗山东的公告》,现将评职称需要委托吗山东我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鲁财会〔2019〕3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和会计中介机构等单位中符合《标准条件》评职称需要委托吗山东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中央驻鲁单位参加我省职称评审需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本省自主评聘单位委托评审的,向山东省财政厅开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将结果反馈给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由自主评聘单位按规定自行公示公布和发放证书。

三、申报程序和路径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申报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审核呈报的申报程序。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呈报部门上报至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审核。

(一)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登录方式1:;登录方式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服务大厅—系统快捷入口—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连同其评职称需要委托吗山东他纸质材料报工作单位审核。

(二)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依次逐级建立申报路径接收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审核和逐级上报。

(三)呈报部门需与“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建立申报路径,上报申报人员信息。以前年度已经建立申报路径的,无需再建立路径。

四、申报要求及责任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登陆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已信息采集的申报人员注册个人账户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提取,无需个人填报和上传附件,如:申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等。为保证个人信息准确无误,需及时更新信息采集的个人信息。未采集的信息,个人须据实填报、上传附件,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负责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 *** 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 *** 机构或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和公示。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及公示情况进行把关。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送呈报部门审核。

(四)呈报部门复核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对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统一呈报办事机构。

(五)严格审核把关。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并接收退回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补充完善材料。办事机构对不规范、不完整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提供一次修改机会。申报人员应及时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后再次逐级报送。因申报人员未按时修改、修改不全面等个人原因影响评审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七)报送材料。经办事机构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自行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2份(系统生成,A3纸双面打印,原件),经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呈报单位签字盖章后,负责人签字处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公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申报材料中如有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无法通过 *** 查询的,请一并寄送。《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属个人档案材料,评审通过后应及时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人事档案。

(八)评审方式及时间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采用面试答辩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面试答辩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网上申报时间:9月13日—10月11日,网上申报结束后,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网上申报材料。

联系 *** :0531—82669991、82669803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2307室

邮政编码:250002

六、评审费用

本次评审试行网上缴费,评审材料经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评审人员可及时查看评审系统并按提示自主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办事机构不再集中发送缴费通知,过时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根据《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七、申报纪律

本次评审材料报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报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评审;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审核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评审材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审工作。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影响由有关单位负责。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程序,组织好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各环节相关单位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呈报工作,办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五)各有关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对负有责任的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负有责任的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附件:1.材料报送及填报要求

2.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3.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样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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