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称评审缴费状态是评审费吗
山东职称评审缴费状态可以分为初审费、复审费和最终评定费三种山东职称评审专家费,每种费用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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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称评审申报结束后什么时候缴费
山东职称评审申报结束后2022年12月14日至15日缴费。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缴费方式:评审费每人次360元。账户: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38020401040013597,开户行:农行东海西路支行。
2021年济南市卫生副高职称评审什么时候缴费啊
2021年济南市卫生副高职称评审缴费是:
单位职称评审初审通过后,待单位公示结束并无异议后,工作人员就会向你收取评审费用,此项费用是上交给上级人社主管部门!
如何管投标单位要专家评审费
摘要:现行法律法规缺少对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评审费的规定,实践中评审费的来源、发放等随意性大,容易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应该予以规范。
关键词: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费;评审费代收代付制度
一、引言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国内也是工程项目、 *** 采购等采购的最重要的采购方式,其中标人的选择交由非法人团体的评标委员会来完成,作为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对定标结果、乃至招标投标的意义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临时组建、管理松散、定标前严格保密、以个人身份参与评审并仅承担个人责任的评标专家,好比一个“位于幕后的一个判官”,特别是对于一些难于量化的主观因素评判,专家的个人道德因素和职业素养显得至关重要,而如何尽量减少影响因素是摆在各级招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人面前的一个课题。
评标专家评审费是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报酬,是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付出劳动的认可,也符合按劳分配的市场经济规则,但是,评标专家评审费经费从何而来、发放的范围是哪些、如何发放、发放多少、何时发放等,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作法也各有千秋,实践中造成了因为招标 *** 机构为缩减评审费而尽量减少专家数量或质量;评审费多寡的问题而评标专家不愿去评审费少的地方或行业,却热衷于评审费多的地区或行业;一些招标人给予的评审费过高,并且在评标前就予以支付,造成评标专家产生“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心理,而迁就招标人的情况发生;一些招标人给予的评审费过少,造成评标专家与招标人就此争执等问题。因此,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探讨评标专家评审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对评标专家评审费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作出规定的主要体现在一些层级较低的部门和地方 *** 规章上,举例如下:
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2、《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 *** 第9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3、《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年300号)第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4、《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
四、按规定取得评审费用。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评标专家评审费不但存在缺少高层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点,这些规定还存在概念模糊的特点,多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专家报酬”或“按规定取得评审费用”,到底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谁来发放,费用从何而来,实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规定,低一些层次的地方、行业(主要以有形市场的交易中心发布为主,且一般只是指导性意见)反倒出现了一些实施细则,如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10年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有关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2005出台了《浙江省关于支付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的参考意见》、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9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和统一专家评标费发放额度的通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7年出台了《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湖北省综合招标投标中心2010年出台了《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三、存在的问题
正是由于高层阶法律法规缺少对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本身又不一样,造成了一系列问题,影响招标投标功能的实现,笔者归纳为以下几个问题。
1、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
一般而言,评标专家既然是招标人请来利用其专业知识为招标人提供咨询服务,为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咨询服务费当然应该由招标人承担。但是,笔者认为:评标专家之所以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法”对评标专家的授权,即国家和民众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评标工作交由招标人(招标 *** 机构)、投标人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来评判,评审费由招标人承担是否与”公法“的授权的立法原义相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评标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国有资金)承担还可理解,但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只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必须走招标投标途径并由“公法“授权的评标专家进行评标来说,由招标人来承担评审费就有些欠妥。另外,按照评审费可由招标投标的一方即招标人来承担的这种逻辑,那么,是否评审费可由投标人或中标人来承担呢?这种做法还确实在一些地区出现过,投标人在投标保证金之外还被要求提交一份评审费,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更缺少法律依据。
实践中也存在着评审费由招标 *** 机构承担的现象,即评审费包括在招标 *** 服务费中,但笔者认为,在目前招标 *** 服务费普遍偏低甚至零 *** 费的情况下,评审费由招标 *** 机构承担不太恰当,出于”量入为出“、”节衣缩食“之考虑,招标 *** 机构更易倾向人为减少评标专家数量、缩短评标时间、少抽取或不抽取资深专家等手段来减少评标开支。
2、发放的标准的问题
发放的标准应该是业界对评审费争议更大的地方,一些地方出台的关于评审费的实施细则多集中在发放标准上,其标准也各不一致,举例如下:
(1)天津2010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当日评标的,按小时计取:
评标时间4小时以内(含4小时)300元;超过4小时且少于8小时,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50元;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100元;18时以后继续评标的,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100元。当日评标费和超时评标费用总额更高限1000元(22时以后评标的可按200元/小时递增,不受总额限制)。
多日评标的,按天计取:
每天1000元((22时以后评标的可按200元/小时递增,不受限制),评标结束当日(最后一天)评标不足一天的,按前述的当时评标小时计取。
(2)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5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评标时间在四小时内的,按300~500元
评标时间在四~八小时内的,按500~800元发放
(3)杭州市2009年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如下:
施工类专家评标费:专家半天评标费用为300元/每个标段;全天评标费用为500元/每个标段。
设计勘察等类专家评标费:600-800元/每个标段。
(4)山东日照市2009年制定的指导标准是:
市区评标专家:评标时间每小时100元支付,超过4小时不足一天的,按5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每天按600元支付。
省内资深评标专家:按照以上标准两倍左右支付。
异地评标专家:其评标劳务费要高于在市区抽取的评标专家标准。
(5)湖北省2010年制定的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是:
资格预审及评标
实际评审天数
评审工作时间T
之一天
第二天及以上
(每天)
T≤2小时
300
200
2小时<T≤4小时
500
400
4小时<T≤6小时
600
500
6小时<T≤8小时
700
600
T>8小时
900
800
标书审查
招投标项目类型
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
劳务费标准
300
500
注:表中“重大项目”是指招标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6)浙江省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2007年制定的标准是:
市本级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含往返交通费);
县区评标专家到市招标投标中心参加评标: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50元(含往返交通费);
市以外的省内专家到嘉兴市参加评标:评标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0元;
省外专家或特邀专家到嘉兴市参加评标:由招标人与市招标投标中心提前约定评标劳务费的支付标准。
(7)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9年制定的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是:
以“天”为单位。评标时间每天(超过4小时)的评审劳务费按1000元支付;评标当天时间少于或等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评审劳务费按600元支付;评标结束时间超过20:00的,按跨天评标处理。
(8)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07年制定的标准是:
以天为单位,评标时间每天(超过4小时)的评标劳务费按500元支付;评标时间少于或等于4小时的按半天计,评标劳务费按3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每天按500元支付。
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评标时间以天计,基本上在[font=‹???]600-800元左右,但是,据笔者所知,更多的地方和行业没有出台具体的标准规定,实际发放标准差距过大,一些不发达地区评审费低至一、二百元每天,造成“专家与招标人为评审费问题引起争执”、“穷地方请不到评标专家”的现象发生;而一些财力充足的行业或部门评审费高至三、五千元每天,造成评审专家“入库前想方没法进入评标库”、“入库后又想方设法地参与评标”、“评审时又过分迁就招标人”、“评标专业户评审费远高于日常工作的工资性收入”的怪现象出现。即便是上述八个地区已制定评审费标准的地区,也只有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定时参照了上位的法律法规规定,即: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font=‹???]1999)[font=‹???]1283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笔者在此摘录了该规定的附件三: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
一、高级专家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600-800
从有关评标专家评审费的法律法规和上述笔者收集到的地方关于评审费发放的办法来看,对发放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肯定的范围包括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中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而实践中往往这一范围已扩大到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人和其上级单位参与组织评标的领导、公证机关或上级纪检监督机关派出的监督人员、招标人监督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招标人参与清标的各业务部门(工程、合约、财务)人员,甚至包括招标人的后勤保障和司驾人员等,这一做法无形中使“专家评审费”变成了“唐僧肉”,也使“专家评审费”变成了其他人员可以借机发放“劳务费”的理由。
实践中一般都是遵循谁组织招标谁发放评审费的原则,即由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发放,这一做法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等明文规定中得到了具体体现,但这一做法特别是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直接面对面地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时,往往招来“拿人手软,吃人脚软”、“专家碍于情面,心理容易受到影响,难保公正”等非议。因此,现在一些省市已出台了“转付”、“代付”、“不面对面发放”等方式,如浙江嘉兴市招投标中心、南京市招投标中心、大连市招投标中心对评审费实行代收、代付制度。
一般来说,评审费应在评标报告提交后发放,但因为缺少具体的规定,实践经常出现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在评标前就发放,这种做法容易使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给评标专家造成“先入为主”的感觉,特别是当评审费较高时,容易使评标专家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而过多考虑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的意见。
四、解决办法
基于评标专家评审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具体建议如下:
1、经费从何而来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选的办法应以财政拨款形式予以解决,以体现“公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授权,也可减少因经费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承担带来的心理压力而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体现评标专家的中立;次选的办法是根据目前评审费多由招标人承担的实际情况,而维持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的现状,但不由招标人直接面对面地交付给评标专家。
笔者不同意评审费由招标 *** 机构或投标人或中标人承担的办法。
2、发放标准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发放的标准应该适中,既要体现对评标专家劳动成果的承认与经济补偿,因此,不宜过低;又要体现评标专家是基于“公法”的授权而行使公共权利,体现评标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在为社会作贡献,应首先体现这种社会荣耀感,而报酬应体现在社会荣耀感之下,因此,不宜过高。
考虑到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建议以省为单位对评标专家评审费进行统一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发放标准虽然制定时间较早,但基本与各省市现在的发放标准相吻合,并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借得借鉴。
3、发放人员范围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发放的范围应只限定为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招标人的清标人员、单位领导、监督人员,上级监督机关派出人员等不应该发放评审费,理由是这些工作应是其本职工作,不应接受额外报酬。
4、评审费由谁来发放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评审费由财政负责,评审费应由公立性质的招标监督机关或授权给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发放,如果评审费由招标人承担,评审费应借鉴浙江嘉兴、南京、大连等地的做法:即由招投标中心代收、代付。
5、评审费何时发放的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费应统一为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发放。
五、结束语
本文探讨了关于工程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评审费的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出了缺少规定、现有的规定法律位阶低的特点,由此带来了经费从何而来、发放标准是多少、发放人员范围、由谁来发放、何时发放等五个问题,提出了评审费首选由财政负担,次选由招标人承担,招标监督机关或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在评标报告提交后发放的办法,发放的标准以省为单位进行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仅限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代表等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减少因评标费问题引起影响公正评标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希望能得到工程施工招标同行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认同。
山东省关于报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成考快速报名和免费咨询: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现将我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山东省会计人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鲁财会〔2019〕3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和会计中介机构等单位中符合《标准条件》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中央驻鲁单位参加我省职称评审需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函,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本省自主评聘单位委托评审的,向山东省财政厅开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省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将结果反馈给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由自主评聘单位按规定自行公示公布和发放证书。
三、申报程序和路径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申报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审核呈报的申报程序。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呈报部门上报至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审核。
(一)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登录方式1:;登录方式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服务大厅—系统快捷入口—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注册个人账户,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报工作单位审核。
(二)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依次逐级建立申报路径接收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审核和逐级上报。
(三)呈报部门需与“山东省会计专业资格正高级评审委员会”建立申报路径,上报申报人员信息。以前年度已经建立申报路径的,无需再建立路径。
四、申报要求及责任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登陆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已信息采集的申报人员注册个人账户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提取,无需个人填报和上传附件,如:申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等。为保证个人信息准确无误,需及时更新信息采集的个人信息。未采集的信息,个人须据实填报、上传附件,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负责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 *** 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 *** 机构或申报人员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和公示。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及公示情况进行把关。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送呈报部门审核。
(四)呈报部门复核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对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统一呈报办事机构。
(五)严格审核把关。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并接收退回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补充完善材料。办事机构对不规范、不完整的申报材料直接退回申报人并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提供一次修改机会。申报人员应及时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后再次逐级报送。因申报人员未按时修改、修改不全面等个人原因影响评审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七)报送材料。经办事机构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自行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2份(系统生成,A3纸双面打印,原件),经所在单位、主管单位和呈报单位签字盖章后,负责人签字处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公章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申报材料中如有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无法通过 *** 查询的,请一并寄送。《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属个人档案材料,评审通过后应及时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人事档案。
(八)评审方式及时间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采用面试答辩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面试答辩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网上申报时间:9月13日—10月11日,网上申报结束后,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网上申报材料。
联系 *** :0531—82669991、82669803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号2307室
邮政编码:250002
六、评审费用
本次评审试行网上缴费,评审材料经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评审人员可及时查看评审系统并按提示自主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办事机构不再集中发送缴费通知,过时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根据《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360元。
七、申报纪律
本次评审材料报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报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评审;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审核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评审材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审工作。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影响由有关单位负责。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程序,组织好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各环节相关单位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呈报工作,办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五)各有关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对负有责任的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负有责任的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附件:1.材料报送及填报要求
2.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3.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样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3日
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专家评审费发放新规定2021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1)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更高标准:原则上院士之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之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之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2)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更高标准:原则上院士之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之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之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
*** 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 *** 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含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发放。
采购人参加评标进场人数,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 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专家评审费的税务是多少?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综上问题所述,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详细内容已给出,实际情况以当地结合自身情况为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依据:《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之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家讲学和各类评审费的发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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