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
之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 *** 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以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为主。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 *** 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四条 全省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 ***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省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委)负责管理全省教育督导工作。
省属各大企业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第五条 省教委设立教育督导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教育督导任务。
(二)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组织和协调除高等教育之外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检查、评估、视导。
(四)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五)培训县(市、区)级教育督导人员。第六条 市(地)、县(市、区)两级教育督导室的组织形式及主要职责,由同级人民 *** 确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 ***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室的编制。第八条 省教委教育督导室(处级),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 督学或一、二名副厅级专职督学。第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在督学之外,还应配备少量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事业心强,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教育实践经验。第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和 *** 督学。 *** 督学聘任办法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 *** 督学具有同等职权。第十一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 *** 颁发督学证书。第十二条 督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以及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有一定的领导管理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实事求是,有一定群众威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督导工作。第十三条 督学必须接受培训。省和市(地)督学必须参加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县(市、区)督学必须参加省教委组织的培训。第十四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从教育事业单位选调的督导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或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或单项检查、评估;
(二)批评、制止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并令其限期改正;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教学活动,对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状况进行考核;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
(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第十六条 督学应持督学证书进行督导。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或督学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支持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注意发现并总结先进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足于帮助、指导,以促进工作为目的。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室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教育督导室或督学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应发出《督学通知书》,指出问题,要求限期改进,必要时可进行复查。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学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应在期限内作出答复,切实改正,并将改进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或督学。第二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 *** 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教育督导室或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陷害、报复督学的。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山东省督学职称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指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山东省督学职称的贯彻执行及教育目标的实现,由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 *** 对下级人民 *** 的教育工作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第五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市属高等教育及各类民办教育。
受本级人民 *** 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教育督导机构可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六条 青岛市人民 *** 及各区(市)人民 *** 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 *** 执行教育督导工作。第七条 青岛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山东省督学职称:
(一)对各区(市)人民 *** 的教育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工作和其他办学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统一组织和协调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检查、评估和指导;
(三)拟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并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五)组织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
各区(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由各区(市)人民 *** 参照青岛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制定。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督学,聘期两年,可连续聘任。
专职督学和聘请的督学具有同等职权。第九条 专职督学分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助理督学,其任免按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专职督学应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聘请的督学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征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聘任。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 *** 颁发督学证,持督学证进行督导。第十一条 专职督学应具备下列条件山东省督学职称:
(一)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各市、区从事小学督导的督学学历可在中师以上),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第十二条 聘请的督学除具备专职督学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正式离休或退休;
(二)男性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三)曾担任过处级(区、市级聘请的督学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二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的经历,且在当地具有较高威望。第十三条 督学应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督导范围内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批评、制止违反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教育活动,对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并可提出干部任免或奖励建议;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听取工作汇报;
(五)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第十四条 督学在进行督导工作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较严重问题的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督导通知书》,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进行复查。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通知书》提出的要求,应在限期内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督导措施的;
(二)阻挠、拒绝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打击、报复督学的;
(四)其他阻碍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山东省教育厅关延平是哪里人
关延平。
男,汉族,1965年11月生,大学学历, *** 党员。曾任山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现任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曾任山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2016年10月,山东省教育厅总督学(副厅级,试用期1年)。
2018年05月,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
教育背景
人物履历
1983.09—1987.07,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1987.07—1989.10,成武师范教师;
1989.10—1992.07,菏泽地区教育局干部;
1992.07—1997.01,山东省教委职教处科员(其间:1995.09—1996.07对外经贸大学学习德语;1996.09—1997.06被教育部委派到德国学习职业教育管理);
1997.01—1999.04,山东省教委职教处副主任科员;
1999.04—2000.10,山东省教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2000.10—2007.03,山东省教育厅、高校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其间:2004.03—2006.03费县挂职县委副书记);
2007.03—2014.02,山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2014.02—2016.09,山东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2016.09—2017.01,山东省教育厅总督学(副厅级)、人事处处长;
2017.01—2018.04,山东省教育厅总督学(副厅级);
2018.04—2021.02,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成员。[1]
现任聊城大学党委书记。
督学是副科,也是高级教师,不拿公务员工资行吗?
0000首先要看这个督学属于什么编制的人员,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他们的工资体系与职称没有关联。事业单位的人员则套相应的职称。当然,我理解您的意思是想就高不就低,但是这种行为没有人会同意您的。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