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移交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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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 *** 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山东退役士兵职称政策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山东退役士兵职称政策,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山东退役士兵职称政策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山东退役士兵职称政策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 *** 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 *** 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 ***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 *** 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更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 *** 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 *** 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 *** 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 *** 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之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 *** 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 ***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 *** 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之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 *** 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 *** 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更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 *** 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 ***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 *** 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 *** 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山东省]山东退役士兵职称政策,山东退役士兵职称政策文件

山东省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最新政策

更低工资标准不一样,具体补助如下:

1增加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中央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3无工作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20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00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 人员范围:具有东昌府区行政辖区内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5、享受更低生活保障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用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扩展资料:

乡村公益性岗位 *** 人员范围: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1、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依据区乡村振兴局提供的最新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信息库进行查询。

2、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3、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法律依据:

《士兵退役安置条例》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 *** 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 *** 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 *** 的安置。

山东省退役军人11条详细解释?

不可以让退伍军人下岗的。有签署合同这就是违法可以去退伍军人事务局反应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 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 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 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 *** 按照不低于当地更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 ***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二、士官退役后一般由入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安置,也可以由地级市或省级民政部门安置。初级士官(一、二期)复员后,按照退役义务兵安置政策安置,非农户口入伍的一般作自谋职业安置, *** 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农业户口入伍的回农村安置;中级士官(三、四期)作转业安置(选择复员的除外),可以选择由 *** 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 *** 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高级士官(一、六期)一般作退休安置(选择转业的除外)。

各地安置退伍军人的具体政策不尽相同,建议你向入伍地民政安置部门咨询

山东省退役军人考公务员政策是什么?

山东省公务员考试不仅面向普通大众,还对已经退役的军人也有不小的吸引力。这份被社会高度认同的工作不仅稳定,对于退役军人来说能快速的适应过来。下面上岸鸭小编介绍一下山东省公务员考试退役军人有什么政策吧。

如果要考公务员的话,退役军人应该重点关注两个渠道。一个是报考基层公务员的综合管理类的;另外一个就是报考定向考录的这种职位。基层公务员一般指乡镇一级的公务员,这个一般要求大专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就可以报考,而且对专业没有限制。另外一个定向考录职位,对退役军人就比较有一定的优势,竞争力度小一些。

面向退役军人招考的定向岗位几乎所有省份都有,在部队服役5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能报大多数的,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就是服役经历了,两年义务兵也可以报考只是在个别省份。专门招收退役军人的是在有些地区特警、武警岗位,这样竞争压力就会小很多,大家不要错过。

另外,部分地方公务员 *** 考试中,一些职位称为“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门职位,它们是拿出一部分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和 *** 安排的退役士兵。 *** 机关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专门职位和其他职位退役大学生士兵都可以报考。聘任后需在招考单位工作满5年如果是报考专门职位的。

虽然目前还没有对退役军人有明文规定的优待政策在山东省公务员考试中,但有很多退役军人定向的岗位在招考中,仔细核对总能找到合适的。想要获取更多的山东省省考信息,欢迎大家关注上岸鸭公考网领取资料!